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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營業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用戶溫泉設備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溫泉管委員會審定,始得施工。工 程完竣後,經檢驗合格,始供應溫泉。 前項設計審查及工程檢驗,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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