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四、局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局務重要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