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時,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報請地政局備查;區公所除將核定文號及其他有關事項登記於耕地租
  約登記簿,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外,應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在耕地租約上加蓋印信後,將耕地租
      約正本發還當事人。如承租耕地之一部者,應將地籍圖謄本、租佃
      位置圖附於耕地租約正本,並加蓋騎縫印發還當事人。
  二、耕地租約續訂登記,應在原耕地租約上加蓋續約之戳記後,將耕地
      租約正本發還當事人。
  三、耕地租約變更或更正登記,應在原耕地租約,將變更或更正內容予
      以註記後,將耕地租約正本發還當事人。如變更或更正承租耕地之
      一部者,應將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附於耕地租約正本,並加蓋
      騎縫印發還當事人。
  四、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在附繳之耕地租約上加蓋終止之戳記後,隨
      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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