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 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 查;但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 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