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197286號令修正發布第 17條、第2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
      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本府查明同
      意。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