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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