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水源供應業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後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將
  前個月十六日至月底及當月一日至十五日每次載水之車號、運送水量、
  運送日期、加水站地址等資料送執行機關備查。逾期未送達或資料不實
  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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