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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於公園內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 修復費,始得施工;其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變更現狀或損壞時,施工單 位應負責修復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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