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
  半數之同意,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
  必要之處分,送本府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
  報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
  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