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
半數之同意,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
必要之處分,送本府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
報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
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