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 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查。但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本府將其年度 預算書、決算書,送本縣縣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