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7月27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0980176167號令修正公布 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法規異動

修正

  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
  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查。但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本府將其年度
  預算書、決算書,送本縣縣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