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未經核准擅自整建或未依照核准圖樣施工者,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
  款規定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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