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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符合遴選資格者,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三十日,填具校長遴選申請表,並 檢附相關證件送交本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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