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
聘任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
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
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
、院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院或其附屬學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
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
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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