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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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
  聘任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
  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
  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
  、院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院或其附屬學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
  送請校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
  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5日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
  甄選之。
  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