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
  告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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