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承領公地除合法繼承外,原承領人非經呈准,不得移轉。其因無力耕作
  出賣時,政府得照原放領地價收回。
  前項土地如經特別改良者,得就其未失效能部分酌予補償,其因死亡而
  無合法繼承人時,得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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