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法院受理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陳報遺產清冊時,應注
意審查其陳報是否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一人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立法理由〕
參照民法規定,修正第一項所引條文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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