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煤氣安全技術員分甲、乙兩種,甲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維護煤氣高、中、
  低壓管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宜。乙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煤氣低
  壓管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宜。
  甲、乙種安全技術員之資格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甲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或其
        他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
        監督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高等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
        或其他相關類科及格,從事煤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
        、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任乙種安全技術員五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工機械、化工、土木、電機、配管或其他相關科、組畢業,從
        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二年以上經驗
        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普通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科或其他相關
        科、組及格,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
        有二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煤氣事業應設置甲、乙種專任安全技術員各一人,其供氣戶數每超過一
  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設專任安全技術員一人
  。
  前項安全技術員之遴用或更換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轉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安全技術員不能盡其職務或違反有關安全法令時,中央或
  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該煤氣事業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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