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煤氣事業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應確認其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自
  動遮斷設備後,始得供氣:
  一、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館、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
  三、年購氣量達一百二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且員工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之
      工業用戶。
  四、同一工作地點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
      或國防軍事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場所。
  前項設備應由用戶委託煤氣事業或相關業者維護保養;如無法維持正常
  運轉,煤氣事業得停止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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