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
提出遺產清冊。
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立法理由〕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
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
內提出遺產清冊,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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