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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辦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辦前會商協調: 一、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 二、涉及三單位以上職掌案件。 三、案情繁雜或意見分歧不一致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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