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對協調案件,應填發「開會通知單」,摘錄原案要點連同必要
  資料,於會商協調三日前,送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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