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協調單位,應指派人員代表準時出席。出席人員應事先研究案情, 如認有請示或洽商內部有關單位之必要者,應即請示或洽商後再行出席 ,協調時應負責代表其單位發表意見,不得籍詞推諉。經協調決定事項 ,除有政策性之變更或牴觸法令者外,參加單位不得另持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