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參加協調單位,應指派人員代表準時出席。出席人員應事先研究案情,
  如認有請示或洽商內部有關單位之必要者,應即請示或洽商後再行出席
  ,協調時應負責代表其單位發表意見,不得籍詞推諉。經協調決定事項
  ,除有政策性之變更或牴觸法令者外,參加單位不得另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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