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會辦案件協調未獲協議者,應即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協調或提出業務(
  工作)會報(會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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