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文書之繕、校,應儘量集中於文書單位辦理,其以各單位名義行
  文者,得由各該單位自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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