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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核決之文稿及附件,經繕校人員點收與原送公文登記表 (薄)所載相符,就原表(薄)蓋收文日期戳後,退還送件人。並登記 送印送發登記單(附式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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