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係指有
具體明確事證,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植物人或有客觀事實,明顯不能為
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者。
法院審酌前項事證時,應調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精神及心智狀況,參
考醫生診斷資料等,以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立法說明訂定第一項。
三、監護宣告剝奪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影響其權益至鉅,宜審
慎認定之。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院審酌有無訊問必要之相關事證時,應
以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之適當方式,調查、瞭解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實際精神及心智狀況,並參考醫生診斷資料或其他客觀事證,以
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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