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區內,應由該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協調居民簽訂公約
  ,遵守下列事項:
  一、在規劃配置圖完成前,不得擅自興建房舍。
  二、重建後之各項公共設施應由居民負責維護管理。
  三、其他有關文化古蹟、歷史文物保存、景觀維護、未來發展等需居民
      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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