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及宿舍之維護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四款。 三、增訂第五款規定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為秘書處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