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及宿舍之維護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四款。
三、增訂第五款規定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為秘書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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