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立法理由〕
處務規程訂定毋庸引據法律規定為依據,爰修正文字,明定本規程訂定之
目的。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各級主管人員權責規定,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
    條說明二。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主任秘書之權責。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之審議。
二、出(列)席各種法規審查及重要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事為高階非主管人員,具有襄贊政策之權責及功能,性質上又無法
    歸於下列各條有關內部單位之建置及職掌規定,爰專條規範之。
三、為避免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所定法制處業務重疊,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一款刪除。
四、第一款至第四款為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移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二項所定事項,修正條
    文第四款已足資規範,爰予刪除。
六、第二項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七科辦事。
二、民政司,分六科辦事。
三、戶政司,分五科辦事。
四、地政司,分十科辦事。
五、宗教及禮制司,分五科辦事。
六、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分五科辦事。
七、役政司,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服務司,分七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十五、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分十科辦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移列修正。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
    為「司」,輔助單位為「處」,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整併,
    分款定明各單位名稱並分科辦事。
三、秘書室名稱修正為綜合規劃司,並配合業務需要,分設七科,列為第
    一款。
四、民政司因應業務需要,將宗教、殯葬與禮制等業務,另設宗教及禮制
    司;民政司修正為六科,列為第二款,宗教及禮制司設五科,列為第
    五款。
五、戶政司因部分應用系統維護、管理及操作等業務移至第八款之資訊服
    務司,並配合內部組設調整,由六科修正為五科,列為第三款。
六、地政司因應業務需要,將編定管制業務移至國土管理署,並由十三科
    修正為十科,列為第四款。
七、社會司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等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配
    合所餘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合作事業等業務,名稱修正為合作及人
    民團體司,並分設五科,列為第六款。
八、本部於九十一年應「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將役政司擴編成立役政署
    ,惟本規程配合政府組織調整進程,未及時予以修正,復配合兵役政
    策調整,將役政署縮編為役政司,列為第七款,並設派出單位替代役
    訓練及管理中心,以推動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列為第十五款。
九、資訊中心因業務需要,改設為內部單位資訊服務司,並分設七科,列
    為第八款。
十、總務司名稱修正為秘書處,並配合內政部組織調整,修正為六科,列
    為第九款。
十一、配合內政部組織調整,人事處修正為四科,政風處修正為三科,會
      計處修正為六科,統計處修正為三科,分列為第十款至第十三款。
十二、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名稱修正為法制處,並由六組
      修正為五科,列為第十四款。
十三、現行條文第三條有關政黨審議委員會業務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民政
      司職掌;人口政策委員會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
      會業務分別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爰均予刪除。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協調。
二、施政計畫、重要政策之追蹤、管制及績效評核。
三、研究發展、服務品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國際人權公約、涉外經貿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推動。
五、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綜整及人力動員準備業務之推動。
六、部務會報及重要會議之籌辦。
七、立法院、監察院各種議案之協調、分辦、彙整及聯繫。
八、輿情蒐集與處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並將現行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
    款至第八款。
三、因應辦理本部人權工作、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及人力動員準備等業務
    ,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增訂第九款概括綜合規劃業務。

民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就職宣誓政策、制度
    、法規與計畫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地方行政區劃規劃與調整之輔導、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
三、地方機關組織之規範、地方自治之監督、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
    爭議之協調及處理。
四、地方立法機關業務之輔導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之規範。
五、地方政府辦公廳舍、調解行政與公共造產之推展、獎勵及村里業務輔
    導。
六、遊說管理及民意代表名籍之管理、督導。
七、政黨備案、政黨黨務與財務之輔導及政黨處分案件之蒐證、移送。
八、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會及國家紀念館業務之監督、輔導。
九、清除威權象徵之規劃、推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
    回復條例之修正及解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
    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會務與有關被害者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
    名譽回復業務之監督、輔導。
十、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九款第三目與
    第十五條第六款第十三目及第十六條第六款第一目移列修正。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列掌理事項之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第四目
    至第十三目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規範,及第五款各目業務已於九十
    四年十一月移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現改制為文化部)辦理,爰
    予刪除;其餘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
三、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第六款第一目有關行政區劃事項移列至第二款,並
    增列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六款第十三目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會務輔導事項,
    移列至第八款規範,並將該基金會名稱修正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以資明確,另增列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法制及二二
    八國家紀念館委辦業務監督、輔導事項。
五、增訂第九款,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規定辦理清除威權象
    徵相關事項,並依行政院指定本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
    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
    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監督、輔導該基金會之會務及其辦理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名
    譽回復業務。
六、增訂第十款概括民政業務。

戶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國
    籍取得及變更案件之審議。
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戶籍人口統計之整理、製表
    、編撰及供應。
四、地方政府執行戶政業務之督導與績效考核、戶政人員培育訓練之規劃
    及執行。
五、戶政作業需求規劃、戶籍資料與親等關聯資料之管理、維護及提供。
六、交友服務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並將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五款,
    其中第五款除整併現行各目有關戶政作業需求規劃及戶籍資料管理等
    事項,並增列親等關聯資料管理事項,爰予酌修。
三、有關本部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經檢討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院臺法字第一0二0一三八
          二四五 A號函示略以:「……人口政策之策劃擬訂,包括人口
          政策綱領、人口政策白皮書之修訂、『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
          之幕僚作業,屆時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至白皮書所
          訂各機關之績效指標,請內政部按年彙整陳報各機機關辦理情
          形。」惟因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業明定戶政司掌理事項
          之一為「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
          之研擬、解釋」,如欲刪除該款中「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
          等文字,須撤回前揭修正草案,不利該修正草案之審議,爰本
          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函請行政院核示。
    (二)嗣經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院臺法字第一0二00
          五三九二0號函復,請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改制
          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辦理。依該會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
          日之致行政院秘書長書函略以:「行政院核復未來國發會主政
          之人口政策之策劃擬訂業務,屬上位政策指導性質,且需跨部
          會政策整合、協調,以及透過相關部會規劃、推動完成。『內
          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人口政策掌理事項,
          於未來人口政策規劃業務移出後,則屬該項業務之執行政策工
          具之研擬,無須修正。惟為使分工更為明確,未來可於二部會
          處務規程審酌訂定。」
    (三)又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四年年一月八日院臺法字第一0三00
          七六五三五號函示:「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與管考部分尚
          留在內政部,爰『內政部處務規程』修正草案所提人口政策之
          範圍應包含行政院人口政策業務之綜合推動與管考等事項,並
          宜洽國發會(社會發展處)」辦理。
    (四)為釐清本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政策業務之權責,本部前於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就
          人口政策業務分工進行協商獲致共識略以:「內政部負責『人
          口政策白皮書』年度檢討報告彙陳報院,並將執行成效與檢討
          建議於每年首次『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中報告,以及內政部
          所屬單位人口政策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
    (五)嗣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擬具「內政部處務規程」第八
          條修正草案,修正為「行政院人口政策白皮書業務之管考」及
          「內政部人口政策業務之推動」以電子郵件於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及人力規劃處)表示
          意見,該會社會發展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回復略以:「得
          俟內政部組織法通過後再議,並以人力規劃處意見為準。」同
          日,該會人力規劃處復以:「人口政策白皮書未來也可能易名
          ,建議修正文字以長遠、通案方式考量為宜」。
    (六)有關人口政策白皮書後續規劃,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考量人口政
          策白皮書未若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涵蓋面廣泛,且二者有許
          多內容重疊及重複管考現象,爰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發
          力字第一0五一一00一五號函報行政院,建議人口政策白皮
          書於一百零五年屆期後不再修訂,自一百零六年起回歸中華民
          國人口政策綱領作為各部會落實政策之指導原則,由各部會在
          現有政策基礎上,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執行。案經行政院以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院臺法字第一0六00000三六號函復:
          「同意照辦。」各部會均應本於權責,依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
          領落實動執行。按人口政策白皮書執行期程業於一百零五年屆
          期,爰本部以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一0六0四
          二三三二八號函相關機關:「自一百零六年起,各相關部會免
          再提報年度執行檢討報告」。
    (七)綜上,本部現已無辦理行政院重大人口政策專案之管考業務,
          僅負責本部所屬機關(單位)人口政策之執行與政策工具之綜
          合推動及管考,併予說明。
四、增訂第六款交友服務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及督導掌理事項。依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會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七十一次會議決議,本部擔任交
    友服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交友服務規範及契約應記載、不
    得記載事項,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交友服務業之管理事項。
五、增訂第七款概括戶政業務。

地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土地行政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
    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土測繪、土地與建物測量、登記與地籍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地價與不動產估價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四、地權、耕地租賃與公地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制度之規劃、推動、督導及案件之審
    議。
六、不動產交易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不動產服務業之輔導、管理。
七、全國疆界及海域權利範圍之規劃、勘測、地圖管理及標準地名之審議
    、督導。
八、地政資訊作業需求調查、推動及地政資料之建立、管理、督導、安全
    維護及流通管制。
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有關回復
    被害者財產所有權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掌理事項第一款第五目地目等則制度已廢除;
    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三目有關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已統由原住民族委員
    會主管;第六款第一目有關行政區域之規劃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
    規範;第八款第五目有關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之資格審查事項,考
    選部業已停辦該種考試,同款第八目與第九目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不動產業相關事項,已統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主管;第十款關於
    編定使用管制業務將調整至本部國土管理署,爰予刪除;其餘掌理事
    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八款。
三、第五款土地重劃,包括農地重劃、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早
    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四、第六款不動產服務業,包括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
    經紀人、營業員、租賃住宅服務業、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測繪業等。
五、增訂第九款,承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移撥業務,監督及輔導財團法
    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辦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
    行為被害者財產所有權回復業務。
六、增訂第十款概括地政業務。

宗教及禮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國家榮典、紀念日節日
    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擬(訂)定、解釋。
二、宗教團體之輔導、宗教發展及宗教融和之推動。
三、殯葬行為、殯葬服務及殯葬消費保護之規範。
四、殯葬設施改善及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輔導。
五、人民勳獎褒揚、忠烈祠祀之審核、孝行表揚及國民禮儀之推廣。
六、其他有關宗教及禮制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宗教團體、殯葬管理之服務效能,推動生命禮儀專業證照化,
    並完善國家榮典制度,增設宗教及禮制司,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
    款民政司宗教輔導科、第四款該司禮儀民俗科、第九款第四目至第十
    三目該司基層建設科等各項職掌、第十五條第六款第十二目關於國慶
    活動秘書作業規劃執行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五款,並增訂第六
    款概括宗教及禮制事項。
二、第一款國家榮典,包括卸任總統禮遇、國葬公葬、勳獎褒揚、忠烈祠
    祀、國旗下半旗及國旗覆蓋靈柩等。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合作事業、人民團體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擬(訂)定及解釋。
二、社會團體登記、變更、解散與廢止、會務輔導、研究發展、教育訓練
    及培力工作。
三、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辦理社會團體登記與運作、社會團體事務涉及國際
    公約、協定或章程之辦理及相關國際交流事務。
四、職業團體許可設立、會務輔導、會籍清查、爭議協商、教育訓練、評
    鑑考核、獎勵表揚及國際交流事項之規劃、執行。
五、合作行政登記、社籍管理、考核、稽查、獎勵、調查資料之分析、運
    用、研究發展及宣導。
六、合作事業籌設、運作、輔導、教育訓練與培力、社間合作與國際交流
    、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執行。
七、地方政府執行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與人員培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
    導。
八、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列掌理事項之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六
    款第十四目、第九款至第十二款,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社會
    福利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其餘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
    款至第七款,並增訂第八款概括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
三、第一款合作事業,指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同款人民團體,指社會團
    體及職業團體,且不含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役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源政策、兵役行政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定及解釋。
二、徵兵處理與兵役宣傳之規劃及督導。
三、役男徵兵檢查與體位判等審議之規劃及督導。
四、兵額配賦與徵集入營之規劃及督導。
五、替代役審議、制度及人力運用之規劃。
六、役男權益與軍人公墓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七、役政人員培訓之規劃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七款。
三、增訂第八款概括役政業務。

資訊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內政資訊業務計畫預算之審
    議、管制及考核。
二、內政資訊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稽核。
三、自然人憑證、網路身分識別資訊業務之推動及應用規劃。
四、全國戶政、役政與土地資訊業務之推動及應用規劃。
五、內政資訊業務單一窗口之規劃及推動。
六、內政共通性資訊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內政共構機房、備援系統、網路通訊設施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八、個人終端軟硬體設備、客戶服務、報修服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內政資訊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部資訊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資訊業務單位。
三、基於本部負責自然人憑證、戶政、役政及土地等全國性資訊系統,為
    應本部資訊業務推動之需要,將現行屬任務編組之資訊中心改設為內
    部業務單位之資訊服務司;其職掌包含全國性之自然人憑證、戶政、
    役政、土地等相關資訊業務規劃與推動,及資訊服務規劃、系統建置
    、人員訓練及資訊通訊安全管理等事項。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及宿舍之維護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現行所列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四款。
三、增訂第五款規定不屬其他各司、處、中心事項為秘書處掌理事項。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輔助單位法制體例文字修正。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設法制處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十二,爰於本條定明其掌理事
    項。

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替代役基金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二、替代役之申請、甄選及分發。
三、替代役管理與需用機關用人績效考核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替代役薪給與主副食費之發放及服裝之製發。
五、替代役基礎訓練與專業訓練課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替代役與其他學員伙食、醫療、生活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替代役備役召集之實施、編管規劃與督導及後備軍人管理之行政監督
    。
八、替代役人力資源整編、管理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替代役訓練場所設施與訓練器材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設本中心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八,爰於本條定明其掌理事項
    。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通案體例酌作文字。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內政部組織法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
    二十日施行,爰定明本規程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