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四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
,其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茲
為配合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及參事之權責。(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
條)
三、本部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修
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二十條)
四、本部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