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並得酌加 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項所稱酌加次一層級一次至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功一次 嘉獎一次或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並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