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得視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並得酌加
次一層級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項所稱酌加次一層級一次至二次之獎懲,指記功一次,酌加為記功一次
嘉獎一次或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並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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