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員)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 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生獎懲規則係屬職權命令,而臺灣警察專科 校學生及學員獎懲實施要點係屬行政規則,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 行,增訂上開規則、實施要點之授權規定。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