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
    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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