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為運動發展需要,擬發展第四條公告以外之職能基準者,得準用 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申請本部輔導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依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民間團體發展職能基 準之輔導及補助亦為發展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之一環,爰明定民 間機構欲辦理本部第四條公告以外之職能基準者,得準用第五條至第 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輔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