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為運動發展需要,擬發展第四條公告以外之職能基準者,得準用
第五條至前條之規定,申請本部輔導補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民間團體發展職能基
    準之輔導及補助亦為發展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之一環,爰明定民
    間機構欲辦理本部第四條公告以外之職能基準者,得準用第五條至第
    十三條之規定申請輔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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