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仲裁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體育仲裁庭得準用仲裁法,仲裁法未規定 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參酌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明定體育仲裁程序,本辦法未規定時,體育仲裁庭得準用仲裁法,仲 裁法未規定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俾利體育 仲裁庭衡酌公平合理原則與實際需要,選擇妥適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