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六
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監獄並得
依管理需要進行受刑人配房事宜。監獄雖得審酌舍房空間、收容現況
、內部秩序及安全維持之必要等情形,安排受刑人舍房,並適時調整
之,惟仍不得因受刑人特殊身分而為歧視待遇。另監獄按其管理需要
分配舍房時,對於身心障礙受刑人應注意其身心需求,妥適安排與其
同住受刑人,以免其有遭受欺凌情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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