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
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並得依
    管理需要進行被告配房事宜。看守所雖得審酌舍房空間、收容現況、
    內部秩序及安全維持之必要等情形,安排被告舍房,並適時調整之,
    惟仍不得因被告特殊身分而為歧視待遇,爰為本條規定。另看守所按
    其管理需要分配舍房時,對於身心障礙被告應注意其身心需求,妥適
    安排與其同住被告,以免其有遭受欺凌情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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