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並就具有
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備特殊知識、技能,符合作業需求。
二、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表現良好。
三、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但具學習意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自營作業因作業勞作金平均分配金額較其他作業類型較為優渥,向為
外界所關注,為使從事自營作業之受刑人遴選過程透明以杜爭議,爰
規定徵選應採公開報名方式。又自營作業產品之品牌信譽攸關機關形
象,需長期經營並維持水準以獲取消費大眾信任,故以具備專業知識
技能、曾參與相關技能職業者等優先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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