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及出版品者,指行為人 或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本條新增。 二、為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 ,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涉及出版品相關業務時之具體個案服務與協 助之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