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
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
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
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短期場地
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
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配合現行園區衛生保健所已去任務化裁撤,無提供服務不再收
取醫療保健費,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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