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服務費項目及計收標準如下:
一、辦公時間外提供簽證服務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收,未達一小
    時者以一小時計收;若逢假日,至少以四小時計收。
二、其他經核准之服務費項目:出入證工本費、停車場停車費、短期場地
    維護費、長期場地維護費、工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
    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配合現行園區衛生保健所已去任務化裁撤,無提供服務不再收
    取醫療保健費,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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