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登錄之基本資料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事實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評鑑單位申請變
更。但遷移廠址者,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評鑑單位辦理前項變更申請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符合者,應通知限期
改正;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非屬認可登錄證書所
載事項者,得逕予變更,其餘應報請標準局換發認可登錄證書。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標準局申請補
發。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其廠房環境、硬體設施均應重
    新評鑑,以確保符合驗證基準之要求,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三、本辦法發布生效後,倘工廠遷移廠址,原廠址不再營運者,廠商應主
    動申請廢止原廠址之認可登錄;遷移後之新廠址,如有取得標準局認
    可登錄之需求,應重新提出驗證申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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