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醫師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辦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及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業務。
一、配合本法條次修正,且為使本辦法用語統一,爰修正條次,並將「事 項」修正為「業務」。 二、指定醫師應配合辦理業務包含申請許可及延長強制社區治療、啟動緊 急安置、實施強制鑑定、聲請裁定及延長強制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