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1131762773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7條,除第14條自精神衛生法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施行 之日施行外,自113年12月14日施行(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衛生福利部衛 部心字第1141760223E號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立法總說明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全文修正施行,茲配合精神衛生法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為因應實務需要及提升行政效率,就指定醫師資格之展延、業務執行轄區
及跨轄區支援等定明程序,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申請效期展延程序及展延有效期間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依現行實務,增訂指定醫師得於非公告之轄區辦理第十四條所定業務
    ;另為跨轄區支援運作彈性,修正指定醫師不足時得商請對象。(修
    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指定醫師遲延申請效期展延效果、補正及有效期間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減輕指定醫師負擔,繼續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下修為十二點;另配合
    現行醫事人員應定期接受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暨積分數已統一定於醫
    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修正積分抵免事宜。(修正條文第
    九條)
五、為簡化辦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業務,俾使實務運作更加流暢,修正辦
    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配合辦理指定業務及其所生安全維護經費,得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配合本法修正,定明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條
    文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