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
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
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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