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編寫減量執行方案
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
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提送的程序及應予以公開,並
比照修正條文第八條成果報告提交時間訂之。
三、為對應前條第二項執行方案內容項目,訂定第二項成果報告內容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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