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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審查、評鑑及諮詢得設評鑑技術審 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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