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參
考價格資料。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
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
考價格供投資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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