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
  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申請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並副知財政部保
  險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證期會核准者,財政部得廢止其
  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財政部延展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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