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責任保險基本參考條款(事故發生制適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對於每一次事故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抗辯費用,本公司僅就超過本
保險契約所載之自負額部分負賠償之責;若自負額度內之金額已由本公司
先行墊付者,被保險人應返還之。
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按各該保險契約所
約定之自負額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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