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
〔立法理由〕
調查表之目的在於賦予候選國民法官據實回覆之義務,使法院得瞭解其參
與審判之資格、意願等事項,以及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必
要之調查;是以法院應先告知涉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目的及使用之
範圍等事項,及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有據實填載義務,並說明選任期日及審
判期日之相關事項,再敘明回覆調查表之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知悉其法
定義務及填載其個人資料之原因,進而安心填載調查表,爰訂定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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